為展現(xiàn)瀛和知識產權律師專業(yè)形象,提高瀛和律師知識產權專業(yè)化水平,瀛和律師機構匯編了2020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值此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重磅發(fā)布。
瀛和2020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民事案件9件
不正當競爭類3件(包括商業(yè)詆毀不正當競爭1件、知名商品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2件)
專利類2件(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2件)
商標類2件(侵害商標權糾紛1件、侵害商標權管轄異議糾紛1件)
版權類2件(侵害美術作品復制權糾紛1件、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1件)
刑事案件1件(商標刑事類 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緩刑案)
翱文狄風電設備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與 庫珀(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商業(yè)詆毀糾紛案
原告:翱文狄風電設備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庫珀(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趙宇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431號
案件簡述
原告于2020年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稱:
庫珀公司相關行為構成商業(yè)詆毀的不正當競爭,翱文狄天津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庫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XX萬元;判令庫珀公司在其網站首頁連續(xù)一個月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通過);判令受理費由庫珀公司承擔。
被告庫珀(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答辯:
1、翱文狄天津公司不享有訴爭的商譽權益,不是適格原告,應駁回其訴請。(略)
2、庫珀公司在被訴行為發(fā)生時與翱文狄天津公司不構成競爭關系;且涉案文章具有相對應的事實基礎,并沒有編造虛假信息、誤導讀者;也沒有造成翱文狄天津公司的商譽損失,故不構成商業(yè)詆毀。
1)涉案文章刊登于2020年1至3月間,而翱文狄天津公司在2019年11月已被股東決定關閉,目前處于工商注銷階段,翱文狄天津公司終止營業(yè)行為,只能進行內部清算等事務,而不得從事任何外部商業(yè)業(yè)務活動,故在被訴行為發(fā)生的時間段,原被告之間不具有市場競爭關系,庫珀公司任何商業(yè)競爭行為或文章發(fā)布行為都不可能實質影響到翱文狄天津公司的市場競爭力或市場評價。
2).....(略)
3)..........(略)
4)被訴行為不會造成翱文狄天津公司既有或將來的商譽損失。
3、庫珀公司的銷售合同訂單數量、市場競爭力及美譽度都超過翱文狄天津公司,庫珀公司無搭蹭翱文狄天津公司商譽的必要。不正當競爭的基本原理是小企業(yè)對大企業(yè)的傍名牌、打擦邊球、搭便車,從而獲得市場利益。而本案中,庫珀公司的實力、業(yè)務、市場均好于翱文狄天津公司,根本沒必要傍翱文狄天津公司來獲取市場利益,因而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觀點
關于被訴行為能否導致?lián)p害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的后果的認定:首先,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翱文狄天津公司始終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商業(yè)信譽已被損害或存在被損害之可能。
其次,相關公眾對庫珀公司與翱文狄天津公司的關系產生錯誤認識并不等同于商業(yè)信譽被損害的后果。因此,在無法確定翱文狄天津公司的知名度、商業(yè)上受認可程度等的情況下,即使相關公眾對于二者之間的關系產生了錯誤認識甚至誤認為庫珀公司兼并或收購了翱文狄天津公司,這一誤認亦不能直接證實翱文狄天津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實際產生了貶損或貶損之可能。
最后,商業(yè)信譽是指相關公眾對經營者在商業(yè)活動中的可信賴程度、價值和地位的客觀評價;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xù),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本案中,翱文狄天津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尚未完成注銷登記,其在此及后續(xù)期間均不得再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尤其不得再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由此可知,被訴行為發(fā)生之時,翱文狄天津公司的股東會已經形成解散公司、進入清算的決議,其已實際退出了相關市場,不再屬于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因而其已不再具有利用商業(yè)信譽開展商業(yè)活動進而被稱為庫珀公司競爭對手之可能。綜上,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實被訴行為能夠導致?lián)p害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的后果。
2020年8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發(fā)(2020)津01民初431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律師觀點/案件評析
(一)商業(yè)詆毀的定義和表現(xiàn)形式
商業(yè)詆毀行為,也被稱為商業(yè)誹謗行為,是指損害他人商譽、侵犯他人商譽權的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吩诘?1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本唧w而言,它是指經營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誤導性信息等不正當手段,對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信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并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商業(yè)詆毀等復雜案件應當尋找專業(yè)知識產權律師代理
商業(yè)詆毀類不正當競爭案件,屬于少發(fā)的知識產權新型案件,法律明文條款少、司法解釋空白、司法實務案例少;一般企業(yè)較難碰見,具有相關經驗的律師也很少,當企業(yè)遇見類似案例,不論做原告還是被告,都需要足夠重視,尋找足夠專業(yè)的律師幫助為第一重要。因為遇到少見的疑難重癥,只有經驗豐富且專業(yè)精準的大夫才能真正解決問題。譬如,本類型的商業(yè)詆毀案件,被告最初通過人力資源部門找了一個律師,但是這個律師談論案情時表現(xiàn)很一般;后通過相關渠道找到本律師,經過前期案情探討,被告的最高領導認可本律師的專業(yè)度,在本人報價是前律師的三倍的情況下,被告的最高領導毅然地選擇了本律師,這為后期的勝訴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被告的積極有效舉證是建立法官內心確認的強力武器
剛接到本案原告起訴狀及相關材料時,被告是蒙的,因為被告確實在網站上和微信公眾號上發(fā)表《接手》一文,文章的目的確實有介紹行業(yè)動態(tài)(原告關門歇業(yè)了、大力招聘和穩(wěn)步發(fā)展等),也有宣傳推廣的意圖(表明公司業(yè)務提升,多點布局,行業(yè)新星冉冉升起等)。語言文字上,如“接手”等類似詞句,含義模糊,確實有不明確之處,有被判侵權的風險。被告按照積極舉證,有力抗辯的原則,本來采取以下二種策略:一是完善接手所依據的基本事實證據——人員招聘、設備購買、廠房租賃三方面證據,給予梳理和強化;二是從企業(yè)品牌度、業(yè)務量角度證明并非“傍名牌”——取得2019年度、2020年前4個月的合同、訂單、中標通知、項目案例等資料四十余份證據,相對于原告的1份銷售合同的證據,我方達到了市場實力高于原告的證明目的。
(四)緊抓原告已注銷弱點,窮追猛打,完成勝訴的壓艙石
在訴訟中,原告自訴其已經被股東決定關閉,目前正在自行清算中,法官詢問被告,你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系。我作為代理律師回答,原被告作為同行業(yè)廠家,一直具有競爭關系,但是本案中,從原告決定注銷的時間點以來,原告不參與市場行為,這個時間點后二者沒有競爭關系。我方就原告已經注銷這一弱點而言,提出如下幾點質疑:一是原告已經注銷,起訴主體不當,應當用清算組名義;二是從決定注銷的時間點以后,原告不參與市場行為,二者沒有競爭關系;三是因為不參與市場競爭,原告不可能獲得市場收益,即涉案行為不可能造成原告的任何損害后果。第一點造成原告程序被動,匆忙更換主體。第二、三點體現(xiàn)在最終判決中,認定原告沒有實際的損害從而敗訴。
趙宇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全國企事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先進個人/全國專利信息師資人才
瀛和律師機構知產委副主任/天津瀛略所合伙人律師、專利代理師
天津市專利信息傳播利用講師/天津律協(xié)知產委委員、專利組長
曾經在專利事務所精專于知識產權法務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業(yè)擔任法務部長等職位,具有豐富的一線企業(yè)知識產權及法務工作的實操經驗,特別是在企業(yè)知識產權類法律風險的預防、控制和解決中,成績突出,經辦過數百件知識產權爭議、經濟合同、商事糾紛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當事人好評。
趙麗君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專利代理師/助理級工程師
天津大學法律碩士/法律和理學雙學士學位
曾任職于檢察院,熟悉刑事案件辦理流程,后在國內知名醫(yī)療器械領域科技型企業(y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負責專利檢索、專利撰寫、專利申請、審查意見答復等工作,熟悉企業(yè)知識產權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識產權行業(yè)工作經驗豐富。業(yè)務范圍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訴訟與非訴訟、民間借貸糾紛、海商案件、常法服務、合同糾紛等。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訴
石家莊好彩頭食品有限公司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代理律師:張路、劉雪晴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方)
案號:沈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0192民初148號
案件簡介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杏仁露飲品開創(chuàng)者,其“露露”杏仁露在國內飲料市場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露露”杏仁露商品的包裝面世至今始終以藍天白云的背景圖案、帶框體的標識、女性舉杯形象造型為主要設計元素,整體視覺效果突出、特點顯著,系“露露”杏仁露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被告石家莊好彩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杏仁露在包裝裝潢上故意模仿、抄襲露露公司的各種設計元素。
露露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委托張路、劉雪晴律師起訴好彩頭公司,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15萬元。沈陽高新法院通過比對,認定好彩頭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綜合考慮好彩頭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露露公司商譽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賠償款13萬元。好彩頭公司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關于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件。
首先,本案全面審查和充分考慮了“露露”品牌的歷史和知名度,原告露露公司所投入的廣告宣傳,“露露”杏仁露包裝面世至今一直延續(xù)的以藍天白云的背景圖案、帶框體的標識、女性舉杯形象造型為主要的風格和設計元素、消費者認知等因素,最終認定“露露”杏仁露在食品飲料行業(y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是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其次,本案從構成要件角度,論證了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條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隔離的情況下進行比對,從整體與主要部分比對“露露”杏仁露與被訴侵權商品,被訴侵權商品也采用藍天白云為背景,突出女性代言人的形象,整體視覺效果與“露露”杏仁露基本無差別,從而認定被訴侵權商品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具有搭原告露露公司商業(yè)信譽優(yōu)勢“便車”誤導消費者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后,本案對于被告好彩頭公司主張被訴侵權商品并非由其生產的抗辯理由,鑒于被訴侵權商品包裝載明被告好彩頭公司為制造商,同時還印有好彩頭公司注冊商標,且好彩頭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被訴侵權商品系由他人生產,從而不予采信好彩頭公司的抗辯理由。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通過制止競爭自由的濫用行為,維護正當健康的競爭自由,其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競爭和促進競爭。長期以來,權利人為了擴大商品的知名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資金進行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其包裝裝潢等商業(yè)標識能夠向消費者傳達某種商品或者服務來自特定商業(yè)主體的信息。其他市場經營主體如果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均屬于“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違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張路律師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大連理工大學數學系畢業(yè)
業(yè)務領域:知識產權方向,包括商標、著作權、專利及不正當競爭訴訟案件。
常年為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萬達兒童公司、小米公司、株式會社納益其爾、廈門雅瑞光學公司、承德露露公司等提供知識產權法律維權服務。
劉雪晴律師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畢業(yè)
業(yè)務領域:涉及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業(yè)務
常年為音集協(xié)、小米公司、源德盛自拍桿、美國李維斯牛仔褲、暴龍眼鏡等公司及品牌提供知識產權法律維權服務。
上海A畫材有限公司
與靜??hB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侵害知名商品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上海A畫材有限公司
被告:靜??hB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宇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結論:認定不構成知名包裝裝潢、駁回訴訟請求
案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178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津民終417號 調解書
原告主張
原告 上海A畫材有限公司 認為 被告 B公司侵權產品包裝、裝潢與A公司的包裝、裝潢在組成要素、設計風格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極易產生對產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1.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權包裝裝潢;2.B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xx萬元;3.訴訟費由B公司承擔。
被告答辯
原告提交眾多的品牌榮譽性的證據(如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上海著名商標、上海名牌、上海老商標、品牌證書、卓越質量獎、國之寶證書、失效的外觀專利證書等),欲證明其公司知名、水粉畫顏料產品知名、涉案的水粉畫顏料產品的外包裝裝潢的特有。關于上述品牌榮譽性證據,被告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或關聯(lián)性很弱,均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1.因為本案涉及的是一款特定產品“水粉畫畫顏料”,訴爭的是包裝盒的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侵權,而非商標侵權、非外觀設計專利侵權、非商業(yè)詆毀性侵權;上述證據的指向應當是本案涉及的產品——“水粉畫畫顏料”,并且必須體現(xiàn)在“外包裝裝潢”的特有上,否則均無證明的價值和力度。
2.被告提供的證據中只有證據8上海著名商標的附頁為上海XX顏料廠的水粉畫產品的外包裝,并沒有顯示原告的企業(yè)名稱,也就是無法得出是原告的使用行為,更得不出原告該款產品的知名度的結論。
法官觀點
關于該包裝與該商品之間是否建立了特定聯(lián)系的問題:該具有顯著識別特征的包裝需通過使用建立與商品之間的特定聯(lián)系,從而成為指示商品來源的商業(yè)標識。就涉案水粉畫顏料包裝的使用情況,A公司提交的證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1997-1998)雜志內頁及生產實物一盒,上海市著名商標(1997-1998)雜志內頁抬頭顯示為上海美術顏料廠,非A公司;所附圖片中A牌水粉畫顏料亦不能顯示生產者為A公司,且A公司提交的涉案產品實物的生產時間為2017年9月。
此外,A公司未提交其他關于涉案包裝使用、宣傳等其他證據,A公司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長期,持續(xù)使用涉案包裝,亦不足以證明該包裝與水粉畫顏料商品之間建立了特定的聯(lián)系,能夠作為相關公眾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業(yè)標識。
最后,關于商標知名度與有一定影響的包裝之間的關系:A公司提交的商標許可協(xié)議以及商標知名度等證據,能夠證明A公司持續(xù)使用A牌系列商標以及商標知名度的事實,但商標與商品包裝是不同的商業(yè)標識,商標的知名度無法推出涉案水粉畫顏料包裝即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因此,A公司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涉案水粉畫顏料包裝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構成要件。因此,A公司主張被訴行為構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津01民初178號做出以上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案件評析
1.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中,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知名性是一個成為法律給予的保護客體的前提條件,辦案律師需要特別重視,否則會因為不成為法律規(guī)定的客體而功虧一簣。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按照上述規(guī)定,反法應當保護的是這些使公眾知悉的標識,也就是“知名度”應該考察這些標識(即外觀可見的相關產品的包裝裝潢),而非商品。即表面上是產品的知名度,其實質上是標識的知名度。
也就是說,要構成上述法律保護的包裝裝潢,必須要有知名度(一定影響或知名性),結合到本案的情況,原告提交的品牌榮譽性證據(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名牌產品、知名商品、質量獎、外觀專利證書、著作權證書等等),法官均認可能實現(xiàn)證明商標知名、產品知名、質量可靠或公司知名等證明目標,也就是說已經畫成一幅龍的基本圖像,整體輪廓、四肢頭部已經基本具備,但是還缺少點睛一筆。此時不是一個鮮活的龍,不能飛起來(即不能連成一條有機的證據鏈,實現(xiàn)知名度的證明)。
上海著名商標的附頁為上海美術顏料廠生產的水粉畫產品的外包裝,(并沒有顯示原告的企業(yè)名稱),原告主張此圖顯示了產品的包裝裝潢,但是又同時顯示生產廠家為案外第三人-上海xx顏料廠,也就是說本證據的主體不是原告,原告不能直接替代第三人享有相關包裝裝潢的權益。
一審法官認為,此證據看似可以作為點睛之筆,但是因為主體非原告,雖然其把第三人的產品涉案包裝裝潢展示出來,但是此展示與原告無關,不能成為有效的點睛之筆,即使有前述的品牌榮譽性證據,法官內心不能確認其具有知名性,故判原告舉證不能而敗訴。
2.品牌榮譽性證據(淺論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名牌產品等)對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知名性的認定中:品牌榮譽性證據很重要,具有強大的烘托作用,但是單一效果有限,必須借助能夠直接展示了涉案包裝裝潢的證據,才能實現(xiàn)完整的證明目的。
3.權利人在商業(yè)交往中,要有意識的權利宣示和外觀展示,特別是進行規(guī)范的權利宣示和外觀展示,如主體一定要準確無誤、展示的關鍵部位需清晰無誤、展示的時間可追溯、印刷合同及單據完整等,為后期維權成功打下堅實的基礎。
綜上,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案屬于搭蹭企業(yè)商譽領域,屬于一個權利性質及權利基礎不太明晰的糾紛類型,對雙方律師、審理法官來說,都是一件需要精心準備、專心研究的狀態(tài)去完成的繁雜瑣碎的工作。特別是各方律師慧眼透過迷霧,才能找到問題核心,并正確的還原法律事實和準確的運用法律條文,以維護相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趙宇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全國企事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先進個人/全國專利信息師資人才
瀛和律師機構知產委副主任/天津瀛略所合伙人律師、專利代理師
天津市專利信息傳播利用講師/天津律協(xié)知產委委員、專利組長
曾經在專利事務所精專于知識產權法務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業(yè)擔任法務部長等職位,具有豐富的一線企業(yè)知識產權及法務工作的實操經驗,特別是在企業(yè)知識產權類法律風險的預防、控制和解決中,成績突出,經辦過數百件知識產權爭議、經濟合同、商事糾紛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當事人好評。
趙麗君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專利代理師/助理級工程師
天津大學法律碩士/法律和理學雙學士學位
曾任職于檢察院,熟悉刑事案件辦理流程,后在國內知名醫(yī)療器械領域科技型企業(y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負責專利檢索、專利撰寫、專利申請、審查意見答復等工作,熟悉企業(yè)知識產權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識產權行業(yè)工作經驗豐富。業(yè)務范圍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訴訟與非訴訟、民間借貸糾紛、海商案件、常法服務、合同糾紛等。
浙江A公司 訴 天津B公司
阿里巴巴集團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原告:浙江A車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1:B(天津)車業(y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趙宇 薛瑞明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被告2: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
案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376號
案件結論:原告主動撤訴,被告獲得勝訴
原告主張
原告浙江A車業(yè)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原告系ZLXXX“自行車(女款)”外觀設計合法專利權人,被告B公司作為同行競爭者,在展會、國內外網絡市場?等場合接觸原告專利產品后,未經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惡意仿冒,大規(guī)模生產、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并在國內最大的網絡銷售平臺“阿里巴巴網站”及線下外貿、內銷等市場渠道,經批發(fā)、零售,非法獲利巨大。經過原告收集證據后,向電商平臺專利侵權投訴,被告B公司仍未停止侵權,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專利產品進行競爭,嚴重擠占了原告產品的市場份額。同時,對于原告的投訴,“阿里巴巴網站”并未做出任何行動,該行為同樣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綜上,提出訴訟請求:a.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權;b.判令被告2 刪除涉案侵權產品圖片并斷開鏈接侵權產品網頁;c.判令賠償50萬元。
原告提交證據材料共三組,包括:權利類證據(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年費繳費發(fā)票、專利權評價報告)、兩被告侵權證據((2020)浙金正證民字第1011號公證書、侵權實物(開庭提交))、侵權賠償證據(公證費發(fā)票、律師費發(fā)票)。
被告答辯(律師代理意見)
一、原告專利在申請日前已公開,屬于現(xiàn)有設計,不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原告涉案專利于2018年5月14日申請,但涉案專利圖片在2018年5月6日-9日在上海國際自行車展覽會展出的一款電動車高度近似,屬于同一設計,已破壞了其新穎性,涉案專利應當無效。
鑒于此,申請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針對該專利無效的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11月3日正式受理。申請人認為,該專利被無效的概率很大。
無效宣告中,多個間接證據組合證明涉案專利已被展會公開,簡要歸納如下:
證據1:(2020)津濱海證經字第 1614 號公證書,涉及:模型云歐馬騰旗下網站針對舉辦時間為 2018-05-06 至 2018-05-09、開展地點為上海國家會展中心開展的電動車自行車展展覽會上海市第二十八屆中國國際自行車展覽會(編號:z218793880)提供的 577 張展會照片中的第 10 頁倒數第 4 張照片的公證,該照片中涉及設計 1和設計 2;
證據 2:與 證據 3:略......
證據4:(2020)津河西證經字第334號公證書。從證據4得出:第28屆中國國際自行車展覽會于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9日在國家會展中心(上海)舉行。主辦單位為上海協(xié)升展覽有限公司。證據4中打印件第13至17頁提供了展位圖,其中從第17頁的展位圖(見圖4)可以看出A公司的展位號為[5.1]B1422,杰翔公司的展位號為[5.1]B1122,凱蘭德公司的展位號為[5.1]D1301,長益公司的展位號為[5.1]B1117。通過打開證據1保存的照片,可以看到科羽、長益、速碟、A和凱蘭德5家公司的上述展位號信息。
可見,從模型云歐馬騰旗下網站下載保存的有關科羽、長益、速碟、A和凱蘭德5家公司的展會照片拍攝于此次展會期間。(即:科羽、長益、速碟、A和凱蘭德5家公司的實景展位號+布置圖展位號均能得到印證)
綜上所述,請求人認為證據4充分證明了第28屆中國國際自行車展覽會于2018年05月06日至2018年05月09日在上海國家會展中心開展,而從展位圖、參展商名單以及部分展會照片等之間的互相印證,可以確定浙江A公司的涉案車型參加了此次展覽,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公開。應當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二、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涉案專利具有諸多區(qū)別要點,不相同也不近似,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略)
三、原告要求被告賠償5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略)
法院結論
杭州中院做出第(2020)浙01民初2376號裁定:同意原告主動撤訴。
案件評析
一、本案專利侵權抗辯案,主要通過多個證據組合證明涉案專利已被展會公開:無效證據的有效組合和闡述。被告從原告的專利權利基礎出發(fā),找尋其權利不穩(wěn)定的依據,發(fā)起攻擊。本案被告找到了2018上海國際自行車展覽會展出的:電動車照片+多家參展商名單+參展照片上體現(xiàn)的展號+主辦商的展位布置圖中展位號,這些間接證據形成較扎實的證據鏈,證明相關專利已經在申請日前公開,且與涉案專利外觀高度近似,其已破壞了其新穎性,涉案專利應當無效。
上述答辯給原告強大的壓力,感覺前景不妙,最終無奈撤訴。
二、企業(yè)應當增強專利法律意識,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事(內),盡量聘請外部專業(yè)律師給予支持(外),才能內外同力,確保成功。如本案原告是先參展后申請專利,雖然只間隔幾天,也帶來致命缺陷,被被告找到證據,實現(xiàn)一擊而中;所以企業(yè)應當遵守先申請專利、后銷售產品的法律規(guī)則,同時嚴格做好保密工作,確保自己的專利不被泄露,繼而為專利穩(wěn)定性打下基礎。在維權時找專業(yè)律師合理評估、專業(yè)指導,在訴訟節(jié)點細致把握,實現(xiàn)內外協(xié)力,以期獲得最佳效果。
趙宇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全國企事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先進個人/全國專利信息師資人才
瀛和律師機構知產委副主任/天津瀛略所合伙人律師、專利代理師
天津市專利信息傳播利用講師/天津律協(xié)知產委委員、專利組長
曾經在專利事務所精專于知識產權法務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業(yè)擔任法務部長等職位,具有豐富的一線企業(yè)知識產權及法務工作的實操經驗,特別是在企業(yè)知識產權類法律風險的預防、控制和解決中,成績突出,經辦過數百件知識產權爭議、經濟合同、商事糾紛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當事人好評。
薛瑞明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專利代理師/版權經紀人
理工科背景執(zhí)業(yè)律師,法律實務經驗豐富,依托多年的企業(yè)(內資、外資)技術開發(fā)及管理背景,尤其是外資企業(yè)精益求精的理念,形成了思維敏捷、邏輯縝密,獨特的訴訟思路和案件分析能力。擅長談判和各種法律文書的寫作,熟知整個法律訴訟程序,庭審經驗豐富。
深耕于知識產權領域,為專利代理人、版權經紀人和商標代理人。同時擁有國家證券、基金、保險業(yè)行業(yè)從業(yè)資格。專注民商事領域,公司治理與管理(勞動法)、經濟合同、知識產權、債權債務、房地產糾紛、保險法,企業(yè)法律顧問等領域。自執(zhí)業(yè)以來,執(zhí)業(yè)領域涉及企業(yè)法律顧問、知識產權訴訟、商事仲裁、合同經濟糾紛,刑事辯護,執(zhí)行案件代理、勞動仲裁及訴訟、交通事故,代理房產糾紛、建設工程等業(yè)務。
趙麗君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專利代理師/助理級工程師
天津大學法律碩士/法律和理學雙學士學位
曾任職于檢察院,熟悉刑事案件辦理流程,后在國內知名醫(yī)療器械領域科技型企業(y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負責專利檢索、專利撰寫、專利申請、審查意見答復等工作,熟悉企業(yè)知識產權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識產權行業(yè)工作經驗豐富。業(yè)務范圍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訴訟與非訴訟、民間借貸糾紛、海商案件、常法服務、合同糾紛等。
天津磨鐵圖書有限公司
訴江西xx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xx書刊發(fā)行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案號:北京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9458號
一審原告代理律師:王大恒
二審原告代理律師:王大恒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
案件簡述
原告享有書籍《天才在左瘋子在右(完整版)》的著作權授權,并有權進行維權。圖書《天(完整版)》出版后,曾被評為當當網圖書暢銷榜第一名、當當新書熱賣榜第一名、亞馬遜新書銷售排行榜第一名、京東分類榜第一名,微信公眾號“北京開卷”2017年非虛構類暢銷書第二名。作者高銘曾為該書赴16個城市舉辦了35場推廣宣傳活動。新浪、騰訊、搜狐、鳳凰等媒體對該書進行了隆重推薦。該書還榮獲出版人評選的2016、2017書業(yè)年度暢銷書榮譽。
被告出版發(fā)行同名作品,圖書封面設計;該書介紹、市場定位、閱讀對象基本相同,容易造成消費者與原告出版的圖書的混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本院認為,在圖書《天(完整版)》及其名稱、封面設計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前提下,圖書《瘋》采用與圖書《天(完整版)》完全一樣的名稱、近似的封面設計,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被訴圖書《瘋》的出版發(fā)行等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典型意義及啟示
圖書侵權更多關注的著作權是否侵權,但是隨著閱讀量的增加,近似書籍也大量出現(xiàn),近似書籍為了使其銷售量有所提升,近似圖書的封面裝潢、介紹、市場定位等多個方向進行模仿,使普通消費者很難區(qū)分,產生混淆。所以出版企業(yè)需要保護的不僅僅是著作權,在品牌價值等方面的保護更需要引起重視,才能使權利更加全面的得到保護。
王大恒律師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
中國電視劇制作產業(yè)協(xié)會法務委員、知識產權服務中心副主任/北京市影視娛樂法學會影視后期制作產業(yè)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海淀區(qū)律協(xié)知識產權研究會委員
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服務,并結合法律政策對知識產權問題進行整體規(guī)劃,主要針對知識產權維權保護、公司知識產權戰(zhàn)略規(guī)劃與IP運營,國際大型綜合展會中現(xiàn)場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與現(xiàn)場解決。多次接受知名藝術家、著名經濟學家、當紅影星等的委托,為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服務。
萬達兒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
鞍山市立山區(qū)雙山我的億萬面包店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一審代理律師:鄭憲、張路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方)
案號: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6民初298號
原告萬達兒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侵害其“海底小縱隊”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為由委托鄭憲、張路律師起訴鞍山市立山區(qū)雙山我的億萬面包店,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5萬元(含維權合理費用)。丹東中院經審理認定,被告的蛋糕店在其經營的店鋪內公開銷售包含涉案美術作品的蛋糕,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特殊性在于被告并未直接銷售侵權產品,而是在其銷售蛋糕上裝飾性使用了與“海底小縱隊”形象近似的卡通玩偶裝飾。根據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利人許可,通過出售、贈與等形式為公眾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或復制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本案中“海底小縱隊”等卡通動漫經多年推廣已具有公眾影響力、消費者吸引力,在相關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蛋糕店以蛋糕裝飾品形式向不特定公眾提供知名卡通玩偶,提升了蛋糕產品對相關消費群體的吸引力,客觀上增加了產品的商業(yè)價值,因此蛋糕店對卡通玩偶的使用行為屬于商業(yè)使用行為,亦屬于作品的發(fā)行行為,這種行為應當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未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卡通玩偶,將其使用在蛋糕上出售給公眾,構成對發(fā)行權的侵犯。
此外本案中被告亦主張自己通過淘寶電商購得被控侵權卡通玩偶,具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所謂合法來源,客觀上要有進貨憑證、支付憑證等證據,主觀上要求善意使用,盡到注意義務。本案被控侵權卡通玩偶系三無產品,被告作為經營多年的大型連鎖蛋糕店的銷售者,理應知曉該商品存在較大的侵權風險,卻疏于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不能免責。
近年來,我國持續(xù)完善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體系,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無論個體還是企業(yè),在其日常經營過程中都應當努力提高知識產權意識,盡量在使用原創(chuàng)卡通形象或在進貨時選擇具有資質的供應商,以便規(guī)避自身經營活動的法律風險。
鄭憲律師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廈門大學法律碩士、遼寧大學工程管理學士
業(yè)務領域:知識產權與網絡法,房地產與建筑工程,公司重組與破產
出版著作:參與遼寧省司法廳組織的“遼寧省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法治調研課題”,主筆撰寫兩本 專著《法治框架下的遼寧自貿區(qū)建設》(法制出版社)、《遼寧自貿區(qū)條例解讀與投資指南》 (法制出版社)。
參與立法:接受省法制辦和省司法廳委托,參與起草了《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條例》(負責起草第三章投資領域改革、第四章貿易便利化與轉型升級與開放)獲得遼寧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表揚,省司法廳嘉獎。2018年沈陽市司法系統(tǒng)優(yōu)秀黨員榮譽。2018年度遼寧省律師協(xié)會優(yōu)秀委員榮譽稱號
張路律師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大連理工大學數學系畢業(yè)
業(yè)務領域:知識產權方向,包括商標、著作權、專利及不正當競爭訴訟案件。
常年為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萬達兒童公司、小米公司、株式會社納益其爾、廈門雅瑞光學公司、承德露露公司等提供知識產權法律維權服務。
普寧市勝達悠品食品有限公司
與溜溜果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原告:溜溜果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普寧市勝達悠品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廣州市珠海區(qū)可可零食店
一、二審代理律師:朱青山 廣東瀛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方)
一審案號:(2020)皖0291民初1644號
二審案號:(2020)皖02民轄終126號
案件簡述
2013年8月15日,原告申請注冊了第13086176號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證內容為“溜溜梅”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29類:果肉;奶茶(以奶為主);水果罐頭;水果蜜餞;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水果;牛奶制品;果凍;加工過的開心果;加工過的檳榔。后原告在淘寶網上發(fā)現(xiàn)被告廣州市珠海區(qū)可可零食店銷售標有“酸溜梅”字樣的水果蜜餞產品,該產品由被告普寧市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原告認為“酸溜梅”字樣與原告注冊的“溜溜梅”高度相似,便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在“淘寶網”中名稱為“可可食品經營部”的網店購買了“酸溜溜干涼果”一件,購買時,原告指定收貨地為: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繁昌鎮(zhèn)繁昌大道中001號3樓,指定收貨人:古有斌。原告取得公證書后,向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7500元。
普寧市勝達悠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其經營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被控侵權行為均發(fā)生在該區(qū)域內,本案應由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普寧市勝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定蕪湖市非本案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一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典型意義
網絡環(huán)境下的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問題,相比實體商業(yè)環(huán)境之下更加復雜,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發(fā)生爭議較多的問題。
涉及到網絡環(huán)境下的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分別有以下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第二十五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于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存在著一定的差別,導致在確定通過網絡方式實施商標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上存在著爭議,原告基于訴訟成本、便利性、法院審判水平、社會關系等各種因素的考量,往往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法院,甚至有的原告在網絡方式實施商標權侵權案件起訴時通過網絡購買涉嫌侵權的產品,并通過事先確定收貨地的方式來人為的選擇管轄法院。
那么,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通過網絡購物確定的收貨地法院是否為案件的管轄法院呢?我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一方面,若網絡收貨地可被認為是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并以此來約定管轄法院,那么,原告可以在全國各個地方選擇作為收貨地,然后在任意一個收貨地法院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這等于賦予原告方自行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網絡銷售者面臨全國應訴的可能,將造成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和知識產權訴訟集中管轄原則的破壞,使得商標侵權案件訴訟的管轄沒有確定性,對被控侵權人極為不公平。
另一方面,合同案件與侵犯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存在較大的不同,合同案件一般發(fā)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且其影響基本僅限于特定的行為和特定的當事人,而在侵犯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當事人通過網絡購物方式取得被訴侵權產品,雖然形式上與“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買賣合同”并無區(qū)別,但其所提出的侵權主張并非僅針對這一特定的產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權利的所有產品;其主張也并非僅針對合同的另一方主體,而可能是與此產品相關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能構成侵權的其他各方主體??紤]到上述區(qū)別,并考慮到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對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有專門的規(guī)定,在此類案件中,如果原告通過網絡購物方式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來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
第三,網絡購物收貨不等于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fā)生地,不能以權利人認為受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fā)生地。網絡購物收貨地僅僅為收貨地、侵權事實發(fā)現(xiàn)地,并非銷售地,更非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且被訴侵權產品的網絡銷售行為付諸實施時就已經實際產生被訴侵權結果,被訴侵權產品的網絡購物收貨地對侵權行為的實施沒有實質影響,故網絡購物收貨地不能被認定為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本案中,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被告代理人的意見,認定蕪湖市非本案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一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朱青山律師
廣東瀛真律師事務所
2001年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擔任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前,曾在公安部門工作6年,現(xiàn)為廣東瀛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社會職務:廣州市海珠區(qū)第十五屆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第十屆法律專業(yè)委員副主任;瀛和律師機構知識產權專委會副主任;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廣州互聯(lián)網金融協(xié)會風控專家;廣州市海珠區(qū)江海街道黨風政風監(jiān)督員
所獲榮譽:在公安部門工作期間獲得公安系統(tǒng)通令嘉獎一次;2016年第五屆中國(廣州)金融交易博覽會授予理財欄目明星導師;2019年廣州市律師協(xié)會優(yōu)秀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桂某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緩刑案
一審: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
一審辯護人:嚴寧榮 浙江瀛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件簡述
桂某某是寧波市某電氣公司總經理,于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間,先后同三家建設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供應的配電箱用于溫嶺市多所中小學新建、遷建工程項目。為滿足招標文件對安裝材料的品牌要求,桂某某在路邊攤私刻公章,通過淘寶購買鐵質銘牌、偽造檢測報告和合格證,未經寧波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配電箱,涉案合同金額共計兩百余萬。2019年12月底,溫嶺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檢查某鎮(zhèn)中心小學使用的配電箱時發(fā)現(xiàn)問題,桂某某又偽造一份合作授權協(xié)議書,其行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2020年7月10日桂某某被寧波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桂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被移送寧波市鄞州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桂某某原委托寧波某律師事務所,但案情卻陷入停滯,桂某某遭羈押長達數月,公司、家庭嚴重停擺,后委托浙江瀛寧律師事務所,嚴寧榮律師在短短半個月內,為桂某某順利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親赴現(xiàn)場落實配電箱整改事宜,協(xié)調寧波某股份公司出具諒解書,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六萬。
典型意義
此案的幾個特點:
一、制假容易,售假異地,亟須加強制假售假產業(yè)鏈監(jiān)管。本案中桂某某通過路邊攤、淘寶等渠道,輕易獲得了假公章、銘牌、檢測報告、合格證和合作授權協(xié)議書等制假售假所需的工具,并借由他市的建設公司將冒牌配電箱售往溫嶺市的中小學新建、遷建工程項目,涉案合同金額共計兩百余萬。互聯(lián)網經濟作為雙刃劍,若缺乏監(jiān)管則有可能為制假售假等犯罪提供充分便利,除此外監(jiān)管部門亟須加強跨地域商標打假協(xié)作,避免侵權人利用不同區(qū)域市場規(guī)避法律風險。
二、訴調對接,化解矛盾,完善權利人獲得合理賠償機制。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嚴寧榮律師即時建議侵權人主動彌補權利人經濟損失,積極同寧波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溝通,使權利人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自身權益的保護,從而有效化解侵權人和權利人間的矛盾。經過嚴寧榮律師充分斡旋協(xié)調,寧波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出具諒解書,對案件被告桂某某予以諒解,從而為一審判決緩刑創(chuàng)造最大可能。
三、多方協(xié)調,迅速整改,實現(xiàn)當事人利益和社會效益的統(tǒng)一。桂某某被羈押后,其所經營的寧波某電氣公司經營困難,應收賬款難以落實,工人工資被迫拖欠。另一方面,相關學校冒牌配電箱未更換,對師生安全持續(xù)造成隱患。嚴寧榮律師接受委托后,為當事人成功辦理取保候審,協(xié)調配合權利人、鄞州區(qū)檢察院和溫嶺地方教育部門等方面,核查相關學校涉案配電箱數量及具體位置,親赴現(xiàn)場落實配電箱整改事宜,不但為當事人充分爭取緩刑可能,恢復電氣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還保障了溫嶺相關中小學師生的安全,實現(xiàn)了當事人利益和社會效益的統(tǒng)一。
嚴寧榮律師
浙江瀛寧律師事務所
浙江瀛寧律師事務所主任/瀛和律師機構全國海關法律事務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全國中小企業(yè)民法典講師團專家(寧波市唯一代表)/寧波市法治督察員/寧波市首批名優(yōu)律師培育對象/寧波市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寧波市青年企業(yè)家協(xié)會理事/寧波市知識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中國(寧波)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專家委員
理論功底扎實,曾主編《企業(yè)疫情期間經營管理法律風險建議書》,任《知識產權保護理論與判例研究》一書副主編,撰寫《權利人申請相似專利對于侵權判定的影響》、《“商標性使用”辨析》等多篇論文發(fā)表于《遼寧大學學報》、《海關執(zhí)法研究》等多種知名刊物上,反響良好。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訴
沈陽市和平區(qū)圖蘭朵餐飲中心
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一二審代理律師:張路、劉雪晴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方)
案號: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01民終6584號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0192民初92號
案件簡述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以侵害其音像作品放映權為由委托張路、劉雪晴律師起訴沈陽市和平區(qū)圖蘭朵餐飲中心,要求停止侵權并按包房授權費標準賠償8.6萬元(含維權合理費用)。沈陽高新法院對音集協(xié)主張以包間計費標準作為判決侵權賠償的訴求予以支持,并參照音集協(xié)按包間計算著作權費的標準,確定6.3萬元的賠償額。圖蘭朵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沈陽中院開庭審理后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之前遼寧地區(qū)各地法院在審理卡拉OK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時,均以侵權確定案由立案審理,或者判決卡拉OK經營者停止侵權,刪除侵權歌曲;或者以侵權歌曲數量為基數,確定每首侵權歌曲的賠償數額,計算出總的賠償數額。此類案件的判決賠償數額往往參照音集協(xié)許可使用應當收取的版權費用確定。例如沈陽為200-250元/首,錦州營口為150元/首。音集協(xié)管理的曲庫作品達16萬首之多,鑒于客觀條件限制,音集協(xié)在取證時通常只取證較為熟悉的200首作品左右,并按取證歌曲數量主張賠償。但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卡拉OK場所將音集協(xié)經常取證的作品畫面剪切拼湊,更有甚者在點歌機上安裝了具備特殊功能的軟件,以此為音集協(xié)的取證工作增加難度。為應對此種情況,本案代理人請求以包房數量確定賠償標準。沈陽高新法院經審理查明,圖蘭朵餐飲中心在經營中使用的VOD點唱設備的曲庫使用了大量音集協(xié)享有權利的音樂電視作品,且未能證明取得了相關授權,音集協(xié)主張的權利并非僅限于取證的200余首涉案作品;同時,沈陽高新法院綜合考慮涉案KTV的包房數量、音集協(xié)按包房計算的收費標準、侵權持續(xù)時間等因素,確定6.3萬元的賠償額。
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案件多為類型化糾紛,每一份判決都會影響同類案件,并對市場產生制度性后果。沈陽中院的終審判決將音集協(xié)以包間授權費用等計算的標準作為司法判賠的依據,合理確定每個包間的使用費標準,計算經營者經營期間應當繳納的版權使用費或侵權賠償數額。使用費及侵權賠償數額標準綜合了國家版權局公布的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卡拉OK經營者歌城(廳)包房數量、應繳費的經營期間,卡拉OK歌城(廳)的地理位置、經營規(guī)模,音集協(xié)服務情況和維護費用及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僅在司法實務層面對卡拉OK著作權糾紛給出了具有標桿意義的判例,也在維護了立法本意的同時,對統(tǒng)一裁判標準、平衡各方利益、正確引導預期、通過裁判定紛止爭實現(xiàn)市場秩序安定等司法價值導向給予了正面的回應。
張路律師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大連理工大學數學系畢業(yè)
業(yè)務領域:知識產權方向,包括商標、著作權、專利及不正當競爭訴訟案件。
常年為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萬達兒童公司、小米公司、株式會社納益其爾、廈門雅瑞光學公司、承德露露公司等提供知識產權法律維權服務。
劉雪晴律師
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畢業(yè)
業(yè)務領域:涉及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業(yè)務,
常年為音集協(xié)、小米公司、源德盛自拍桿、美國李維斯牛仔褲、暴龍眼鏡等公司及品牌提供知識產權法律維權服務。
株式會社納益其爾
訴某個體戶化妝品店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株式會社納益其爾
(NATUREREPUBLICCO.,LTD)
被告:天津某個體戶化妝品店(以下簡稱A1公司)
訴訟代理人:趙宇、曹曉鏑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津01民初930號
原告主張
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綠色護膚的韓國化妝品品牌企業(yè),自2009年創(chuàng)建“NATUREREPUBLIC”品牌。.....經調查發(fā)現(xiàn),被告在店鋪中銷售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品,致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原告商品,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xxx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
1.本案被告作為銷售商,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銷售的產品有合法來源,被告是通過正規(guī)合法途徑從天津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購進,被告依法不應承擔責任。本案被告提供的訂購單,顯示開具人是天津B公司、雖然開具對象是A公司(總店)表面看不是被告,但是實質上被告A1和A公司是一體運營,被告所售商品同樣具備合法來源。
A公司與A1公司同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同一人,即高某某,二個體工商戶為一體經營。涉案化妝品由A公司統(tǒng)一采購,然后分配到下屬兩個分店銷售,向消費者售賣時收款人統(tǒng)一為“A公司”。本案被告和相關聯(lián)的另外兩個個體經營戶的運營模式為:A公司負責統(tǒng)一進貨、統(tǒng)一付款(對上游)、統(tǒng)一收款(對消費者),分撥貨物至A1公司和A2公司,該兩家分店負責具體不同區(qū)域的銷售事宜,以上三個店鋪均為個體工商戶,屬于一體運作,A1公司的經營者王x玲與A公司的經營者高某某之妻王x軍系姐妹關系,個體戶在起照時用不同的親屬作為經營者。
為了證明以上事實,我方提交二批次證據合計25件證據。
基于以上三個個體戶的身份關系及運營模式,本案的證據能夠證明,其銷售的本案涉案商品系從上游供應商天津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購進,有合法來源。
2. 本案原告不追究侵權產品的真正來源,專門向終端小店索賠,內有隱情,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濫訴。(略)
法官觀點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識,由于本案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上述標識系經權利人許可,且原告明確指出被訴侵權產品與正品存在多處區(qū)別,故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為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證據以及另案中天津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述可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系A化妝品城從天津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合法取得,被告與A化妝品城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被訴侵權產品系被告從A化妝品城取得。而從被訴侵權產品與正品的比對情況來看,二者的差別并不明顯,在沒有告知具體標記的情況下,難以分辨出差異,不能認定被告是在明知的情況下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因此,被告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津01民初930號判決書做出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件評析
(一)在商標侵權案中,首先要確定涉案產品的來源,是自己生產的還是具有合法來源,如果是自己生產情節(jié)嚴重的話,還可能涉及刑法中的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如果是從別處購得需要收集合法來源的證據,以下可證明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
①被告對上游供貨者的資質進行了審核 ②與供貨者之間有相關的交易證明,比如有銷售合同、供貨單、出貨單等 ③有相關的收據或發(fā)票證明該交易實際履行 ④證據中顯示的商品與被訴侵權商品一致。
(二)知識產權法上的合法來源抗辯與民法典上的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是一脈相承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追蹤真正的侵權者,保護善意相對人。
其他知識產權侵權領域,如專利領域,也有“使用者合法來源”抗辯的類似規(guī)定,如專利法第七十七條也有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fā)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從反面來講,如果能證明具有合法來源也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
趙宇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全國企事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先進個人/全國專利信息師資人才
瀛和律師機構知產委副主任/天津瀛略所合伙人律師、專利代理師
天津市專利信息傳播利用講師/天津律協(xié)知產委委員、專利組長
曾經在專利事務所精專于知識產權法務工作;之后北京、天津的高科技企業(yè)擔任法務部長等職位,具有豐富的一線企業(yè)知識產權及法務工作的實操經驗,特別是在企業(yè)知識產權類法律風險的預防、控制和解決中,成績突出,經辦過數百件知識產權爭議、經濟合同、商事糾紛的案件;多次在最高法院及地方高院代理案件,得到當事人好評。
曹曉鏑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曾在外資企業(yè)、民營企業(yè)擔任法務,具有豐富的一線工作經歷。特別是在公司股權、規(guī)劃公司公司股權架構設計、完善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合同管理、合同風險防范控制;勞動事務法律建議、完善勞動用工規(guī)章制度等方面有突出的實際操作經驗。
趙麗君律師
天津瀛略律師事務所
專利代理師/助理級工程師
天津大學法律碩士/法律和理學雙學士學位
曾任職于檢察院,熟悉刑事案件辦理流程,后在國內知名醫(yī)療器械領域科技型企業(yè)從事知識產權工作,負責專利檢索、專利撰寫、專利申請、審查意見答復等工作,熟悉企業(yè)知識產權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知識產權行業(yè)工作經驗豐富。業(yè)務范圍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訴訟與非訴訟、民間借貸糾紛、海商案件、常法服務、合同糾紛等。